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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根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11〕148號)精神和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論證會專家意見,結合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應在有效期內;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且所生產產品應在其許可范圍和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內;
(3)應具備產品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有生產場所的合法證明文件;
(4) 應具有至少5名大專以上學歷、獲得(化工、機電類)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工作年限應不少于5年;
(5)具備《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6)應具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
應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申請人基本信息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已有安全標志網站正式會員賬戶的申請人可不提供。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提交產品技術條件。技術條件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相關要求,其格式可參照附件編制。產品技術條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標,應不低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
4.2.2.2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零部件(材料)名稱?規(guī)格型號(材質)?生產單位?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有效期?受控類別
1?水膠炸藥?????b
2?傳爆體???--?--?c
3?裝藥管???--?--?c
4.2.2.3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的有關規(guī)定。除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貯存、運輸、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等內容外,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嚴禁在采掘泄壓帶、散落煤(巖)堆積體中進行深孔預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應對爆區(qū)周圍人員、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進行爆破設計。必須編制深孔預裂爆破設計說明書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最大裝藥長度不得超過80m。
(4)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0m。
(5)產品在井下試用的安全事項。
4.2.3 許可證明
工信部批準的煤礦許用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許可證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4.2.4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的產品規(guī)格,申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的總量不應超過申請人年生產能力的16%。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申請人交付申請費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整改。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員和相關專家實施現場評審,評審依據為《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現場評審準則(試行)》。
8 安全性能檢驗
8.1 檢驗原則
檢驗樣品按gb/t 10111規(guī)定的方法從申辦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同外徑的產品分別檢驗,可在包裝過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樣品數量應不低于30m。
8.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抽樣檢驗。
8.3 檢驗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及產品技術條件。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9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有效期為1年的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其工業(yè)性試驗量=申請人年生產能力×16%(噸),并備注“工業(yè)性試驗量不超過__噸”。
10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1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并保證產品與檢驗批的生產技術條件一致;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產品生產單位可向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產品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的申請。經履行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合格評定程序后,發(fā)放有效期為2年的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2)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按常規(guī)產品的首次申辦程序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2篇 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fā)展,具備無級調速、節(jié)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yōu)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yè)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所要求的條件。2022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22〕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電壓3.3kv、功率1000kw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yè)技術人員;
(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
(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4.2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
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的相關要求。
4.2.2.2產品圖紙
產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yè)標準一致。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
(2)與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性能有關的圖紙,包括安全保護、降溫。
4.2.2.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并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見表1所示)。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
零部件(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材質)
生產單位
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
有效期
受控類別
1
2
3
4
4.2.2.4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9969和gb3836的有關規(guī)定。除應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tǒng)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
(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yè)。
(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
(4)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4.2.3產品自評估報告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等有關規(guī)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yè)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
4.2.4 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后受理。
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安全性能檢驗
7.1檢驗原則
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7.2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7.3檢驗依據
《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性能通用要求》及企業(yè)標準。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目前無相關檢驗條件和能力,借鑒產品研制過程中的設計、試驗數據及專家評審意見。
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報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準許工業(yè)性試驗的產品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各環(huán)節(jié)優(yōu)先安排。
10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頻器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應及時通報安標國家中心。
11 其它
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fā)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3篇 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為規(guī)范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安全標志管理,促進生產企業(yè)為礦山提供具備安全保障的產品。根據礦用深水電泵安全技術專項研討會精神,在通過網絡等方式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1.根據使用條件,潛水電泵已形成3種基本類型:主要用于采掘工作面排水等淺潛水條件下使用的潛水電泵,應急救援條件下使用的深水電泵,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由于3類電泵的工作特性、安全要求及維修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在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中分別考核,在安全標志證書中注明主要用途。
2.目前深水電泵基本為充水式類型,礦用深水電泵安全技術專項研討會也主要針對這種類型開展討論,暫只受理充水式深水電泵的安全標志申辦。其他類型深水電泵經充分的科學研究、試驗和專家論證,或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出臺后,另行制訂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3.礦用潛水電泵的主要參照標準為mt/t671-2005《煤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干式電機,下潛深度不超過5m)和gb/t2818-2002《井用潛水異步電動機》(充水式電機,潛沒深度不超過70m)。對潛沒深度超過70m的深水電泵應在這兩個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充水式電機內腔、機械密封室、電磁水線、電纜及接頭等的抗深水水壓能力,電機內外壓平衡,深水條件下軸瓦止推能力及壽命等。
4.深水電泵在不同潛深條件下,電磁水線和電纜接頭的材質、加工工藝及控制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制造企業(yè)應制定出相應的分類方法、工藝和控制指標,在產品標準、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中應明確其使用條件(包括允許的最大潛沒深度等)和相關安全要求。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中分別進行考核。
5.潛水電泵應具備防爆安全性能。
6.對深水電泵,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1)在深水電泵吊裝和運輸過程中應固定牢靠,不得磕碰,尤其是電纜不能破損,立式深水電泵應規(guī)定安裝或吊裝的傾斜角度;
(2)在深水電泵儲存過程中應注意溫濕度的要求,防止各部件尤其是橡膠件的老化;
(3)深水電泵的安裝應由經嚴格培訓合格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尤其要注意電纜接頭的連接和密封質量,明確應當進行的檢驗項目和判別指標;
(4)在深水電泵潛入水下預期位置后,應及時進行相關檢查,并明確定期進行絕緣電阻檢查周期,預防由于滲漏等出現的不安全問題。
(5)明確維修管理和大修時的相關要求。
二、允許潛沒深度不超過5m的潛水電泵
執(zhí)行mt/t671-2005的相關規(guī)定,在使用說明書中進一步明確用于采掘工作面等下潛深度不超過5m的使用條件。安全標志申辦時盡量采用mt/t671-2005,不必編寫產品企業(yè)標準;特殊情況下需要編寫企業(yè)標準時,宜采用簡化格式。
三、允許潛沒深度為5m至70m的深水電泵
1.技術要求
除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gb/t2818-2002對充水濕式電機的各項要求、mt/t671-2005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
(1)全揚程范圍電泵不能超過功率限值;
(2)電磁水線、電纜進廠檢驗絕緣電阻≥150mω;
(3)整機在水中浸泡12h,定子繞組對機殼絕緣電阻≥150mω;
(4)電機引線方式應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線腔。
申辦該類產品安全標志時,應編寫產品企業(yè)標準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宜采用企業(yè)標準的簡化格式。產品說明書應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的規(guī)定。
2.現場評審要求
對相關進廠檢驗設備與檢驗記錄進行考核。
絕緣電阻測定、耐電壓試驗等納入出廠檢驗項目。對出廠檢驗設備與記錄進行考核。
四、允許潛沒深度大于70m的深水電泵
1.技術要求
除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gb/t2818-2002對充水濕式電機的各項要求、mt/t671-2005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
(1)全揚程范圍電泵不能超過功率限值;
(2)在技術資料中應說明解決軸向力的有效措施;
(3)電機引線方式應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線腔;
(4)電磁水線、電纜進廠檢驗絕緣電阻≥1000mω;
(5)將整機水壓試驗列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型式檢驗時,試驗壓力為允許最大潛沒深度處水壓力的1.5倍;出廠檢驗時,試驗壓力為允許最大潛沒深度處水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和判別準則:在水壓試驗前、加壓達到試驗壓力后及保壓1h、11h、12h時,分別測定的定子繞組對機殼絕緣電阻≥200mω,保壓11h和12h時測得的絕緣電阻值應基本相等。
(6)耐電壓試驗列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整機在保壓12h后,電動機的定子繞組(含電纜和電纜與電磁水線接頭)作耐電壓試驗而不發(fā)生擊穿。試驗電壓應符合mt/t671-2005標準第4.8.11的規(guī)定。
申辦該類產品安全標志時,應編寫產品企業(yè)標準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宜采用企業(yè)標準的簡化格式。企業(yè)標準應明確產品的適用條件(如允許潛沒深度、適用水質等)、相關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與規(guī)則等。產品說明書應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的規(guī)定。
3.現場評審要求
對相關進廠檢驗設備與檢驗記錄進行考核。
整機水壓試驗(包括絕緣電阻測試和耐電壓試驗)納入出廠檢驗項目,對出廠檢驗設備與記錄進行考核。
深水電泵生產單位應在本方案實施之日起180日內具備整機水壓試驗能力。逾期仍不具備時,暫停已取得的安全標志或暫停安全標志申辦相關工作。在此之前,生產單位應有有效措施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能。
4.產品檢驗要求
按產品企業(yè)標準進行檢驗。
對整機水壓試驗,國家授權檢測檢驗機構暫不具備相關能力時,可利用生產單位的試驗設施進行檢驗,但必須符合各自管理體系和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的相關規(guī)定。
五、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
根據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的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其除應滿足上述深水電泵的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
(1)適應井下惡劣條件使用,一般應為泥漿泵或渣漿泵;允許的最大潛沒深度適應礦井最嚴酷條件下的需要;滿足防爆安全要求。
(2)具備高可靠性,能夠在應急條件下可靠啟動和運轉。
(3)能力應大于礦井可能的最大涌水量。
(4)具備監(jiān)控功能,能夠自動啟動或停止運轉。
(5)能夠滿足隨時運行的要求。
具體技術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經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組織專家論證、批準后,在安全標志管理中予以執(zhí)行。
第4篇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范本
根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22〕148號)精神和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論證會專家意見,結合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應在有效期內;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且所生產產品應在其許可范圍和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內;
(3)應具備產品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有生產場所的合法證明文件;
(4) 應具有至少5名大專以上學歷、獲得(化工、機電類)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工作年限應不少于5年;
(5)具備《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6)應具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
應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申請人基本信息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已有安全標志網站正式會員賬戶的申請人可不提供。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提交產品技術條件。技術條件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相關要求,其格式可參照附件編制。產品技術條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標,應不低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
4.2.2.2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零部件(材料)名稱規(guī)格型號(材質)生產單位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有效期受控類別
1水膠炸藥b
2傳爆體----c
3裝藥管----c
4.2.2.3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的有關規(guī)定。除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貯存、運輸、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等內容外,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嚴禁在采掘泄壓帶、散落煤(巖)堆積體中進行深孔預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應對爆區(qū)周圍人員、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進行爆破設計。必須編制深孔預裂爆破設計說明書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最大裝藥長度不得超過80m。
(4)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0m。
(5)產品在井下試用的安全事項。
4.2.3 許可證明
工信部批準的煤礦許用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許可證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4.2.4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的產品規(guī)格,申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的總量不應超過申請人年生產能力的16%。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申請人交付申請費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整改。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員和相關專家實施現場評審,評審依據為《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現場評審準則(試行)》。
8 安全性能檢驗
8.1 檢驗原則
檢驗樣品按gb/t 10111規(guī)定的方法從申辦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同外徑的產品分別檢驗,可在包裝過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樣品數量應不低于30m。
8.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抽樣檢驗。
8.3 檢驗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及產品技術條件。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9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有效期為1年的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其工業(yè)性試驗量=申請人年生產能力×16%(噸),并備注“工業(yè)性試驗量不超過__噸”。
10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1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并保證產品與檢驗批的生產技術條件一致;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產品生產單位可向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產品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的申請。經履行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合格評定程序后,發(fā)放有效期為2年的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2)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按常規(guī)產品的首次申辦程序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5篇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fā)展,具備無級調速、節(jié)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yōu)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yè)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所要求的條件。2022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22〕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額定電壓3.3kv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yè)技術人員;
(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
(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
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的相關要求。
4.2.2.2 產品圖紙
產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yè)標準一致。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
(2)與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性能(安全保護、冷卻系統(tǒng)等)有關的圖紙。
4.2.2.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
零部件(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材質)
生產單位
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
有效期
受控類別
1
隔爆外殼
√
√
c
2
濾波器
√
√
c
3
電抗器
√
√
c
4
變頻器
√
c
5
6
4.2.2.4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關規(guī)定。除應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tǒng)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
(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yè)。
(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
(4)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4.2.3 產品自評估報告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yè)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
4.2.4 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后受理。
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安全性能檢驗
7.1 檢驗原則
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7.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7.3 檢驗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及企業(yè)標準。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對目前國內暫無檢驗條件的項目(如電磁敏感度等),由申請人保證,并在有關文件中注明。
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準許工業(yè)性試驗的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各環(huán)節(jié)優(yōu)先安排。
10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頻器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1 其它
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fā)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